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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国明:修订《中医药法》 为中医药政策落地提供强大法律保障

来源:求是小康传媒 时间:2022-03-10 阅读:42237

河南小康网讯 “现行《中医药法》无法扭转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日益西化的趋势,亟待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要求重要论述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全面方针,尽快修订完善。”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名中医、开封市中医院理事长庞国明提交了尽快修订《中医药法》的建议。

庞国明说,尽快修订《中医药法》,是以法律手段保障中央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的迫切需要,是以法律手段保障中医药三大作用、五大资源优势得以充分发挥的需要。

庞国明提出了现行《中医药法》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几个方面:

一是《中医药法》需要围绕“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

“现行《中医药法》总则第三条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存在科学研究与中医药学整体观主次地位关系问题。”庞国明谈道。

“守正创新”的思想根源,是我们文化自信的思想根源,也是科学发展必须遵循的规律。而科学研究问题的方法还原论,认识到了基因,却解决不了慢性病的问题,也没有解决生命构成的问题。因此,“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就必须以中医药学的主体思维为核心。

二是现行《中医药法》关于现有中医药事业发展多元化管理的组织形式不利于中医药事业遵循自身规律的健康发展。

中医药事业涉及文化、医疗、健康、教育、研究、农业、林业、产业等诸多方面,长期以来,管理权分散在国家几大部委,中医药事业管理多头无序,发展方向不明,开展工作艰难的情况较为突出。其中,新中国成立时以西医主导建立起来的卫生医疗体制,使得中医一直处于西医主导的卫生行政管理之下,失去了遵循自身规律发展的条件,不利于中医健康发展。

三是现行《中医药法》忽略了遵循中医自身发展规律与保护、鼓励中医整体观理论研究发展的重要性。

目前国家缺乏鼓励研究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中医理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导向,中医药理论研究者缺乏内在和外在的发展动力。

庞国明说,科学发展到量子时代,已经意识到微观研究回归宏观整体世界,是未来科学发展的方向,这就更需要发展中医整体观的哲学思想,引领科学时代的发展。

四是现行《中医药法》关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中医中药是中国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面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在开放条件下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中国必须加紧制定和实施相关知识产权战略,维护国家软实力,全面维护中医药事业从原创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和方法的知识产权,促进国内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此外,庞国明对于现行《中医药法》对全国中医医疗体系建设和基层中医医疗健康服务网点建设缺乏支持保护条款、缺乏遵循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律的内容、缺乏拓展人才培养渠道的规定以及缺乏对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知识的规定等也一并在议案中进行了阐述。

针对修订《中医药法》,庞国明提出了8个具体建议。

一是以“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为原则统领修订《中医药法》,从根本上扭转中医药事业被严重西化的趋势和现象。

二是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机构,设立国务院直属的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机构,将分散在各部委管理的相关中医药事业的业务,统一划归到管理机构负责,由国务院协调各部委参与中医药事业重大课题的研究攻关工作,从体制上保障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管理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是建立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临床疗效评价体系。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首先必须解决传承精华的问题,依法建立独立的中医药临床疗效评价体系。

四是鼓励加强中医传统理论研究,把握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确保中医药事业沿着正确道路发展。

五是解放思想,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六是从源头上保障传统中医药事业的人才培养机制。

七是建立纯正的中医药医疗体系,鼓励支持普及基层的中医药健康医疗服务网点建设。鉴于目前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严重西化的问题,《中医药法》应当对各级中医医疗机构的专业管理、中医主导的医疗地位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依法建立以中央到地方各级医疗体系为支撑,全覆盖基层的中国特色新型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体系网点。

八是积极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知识,严厉打击黑中医药的行为。

庞国明表示,目前舆论界中西医之争复杂而顽固,早已不是学术道理的纷争,迫切需要法律规定将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知识具体化、常态化、普遍化,需要用法律建立起真正的铜墙铁壁,澄清事实,保护中医药事业健康顺利发展,造福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力量。(付海涛 冯福田 陈琛 崔芸婧 袁飞飞)